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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保安中等专业学校民办学校问题政策法规告知书

2023-05-10 来源: 浏览次数:0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全省民办学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法规向社会(师生)告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行为

(一)民办学校收费应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首页、公示栏等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学费标准方面要承诺师资情况、教学计划和服务项目等;住宿费标准方面要列出宿舍面积和相关水电、卫生间、冷暖、网络设备以及住宿人数等。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应当和收费标准一并公示。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三)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在同一学段内自入学至毕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高。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民办学校应保持学费、住宿费标准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每次上调幅度不宜过大。

(四)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学校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五)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严禁举办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获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说明:以上所规范收费行为的民办学校是指: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前(2016年11月7日)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收费政策一律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二、规范招生考试行为

(一)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律通过摇号录取。

(二)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办理录取手续。严禁招收外省户籍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就读一年制中职,停止二年制高中转录师范类专业招生。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高职(高专)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编制下达,省中招委划定全省五年制高职(高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最低等级控制线,严禁超计划招生。未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本科高校不得招收各类形式的中职教育学生,不得招收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高职教育学生,高职院校不得招收初中毕业起点的三年制中职教育学生(江西艺术职业学院部分艺术类专业除外)。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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